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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融资功能,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若干意见》《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关于开展科技创业融资担保的要求,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简称:科技担保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担保资金首期资金2亿元,由市财政安排,经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出资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合资组建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科技担保公司),开展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质押担保,探索开展综合信用担保业务。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科技担保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纳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和校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参与创办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 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资产权属清晰,无纠纷,无抵押。企业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企业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专利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七)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八)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

第六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置权,若知识产权为共有的,其处置已获得其他共有人必要的同意和充分授权。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七条 股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按照《物权法》规定进行出质登记。企业以股权出质,须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科技担保公司,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科技担保公司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八条 科技担保公司确定合作银行,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根据协议按担保资金额度不低于10倍的比例放大,为在哈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质押贷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哈尔滨市科技企业融资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政府相关产业部门、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可以推荐企业入库。

第三章  担保申请及流程

第十条 企业向科技担保公司申请质押贷款担保,需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相关资料:

(一)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资产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质押贷款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入市科技企业融资数据库后,直接向科技担保公司提交申请书及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项目初审:科技担保公司进行资料审查,初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担保条件;

(三)项目预评审:对通过项目初审的企业,由专家委员会进行预评审;

(四)项目评审:对通过项目预评审的企业,科技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商定反担保方案、完成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进行合规审查、风险审核后,提交担保项目评审会评审;

(五)出具保函:在项目正式批准后,科技担保公司按照评审及审批意见,办理各项担保手续,包括签订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出具保函等;

(六)保后管理:科技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保后监督,按期催收企业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常规检查,并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必要的专项检查等;

(七)代偿追偿:如企业未能履行债务,科技担保公司充分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在完成内部审批流程进行代偿后,科技担保公司应依法进行追偿;

(八)担保终结:担保项目完成后,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担保公司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为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调查过程中重点审查企业以下情况:

(一)企业管理团队的组成和能力;

(二)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前景;

(三)信用档案、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

(四)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五)是否已设定质押或重复设定质押;

(六)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及价值是否合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无虚假,遵照担保和借款合同约定,保障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项目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科技担保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组织制定和落实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协调与银行机构的合作事宜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担保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加大对科技担保资金投入。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科技融资担保工作,监督科技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金融局负责对科技担保公司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根据其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融资服务的特点,制定和推行尽职免责制度,放宽风险容忍度。在工作中,对履行决策程序后的代偿损失等,程序合规、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可免除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由相应领域专家和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组成,对通过初审项目的技术前景和市场价值,包括分析企业研发情况和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等,进行评审打分。通过预评审的项目由科技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风控部门进行独立合规审查和风控评价后,提交项目评审会。项目评审会由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科技担保公司负责人、风控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组成,评审决策需要2/3及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并出具保函等。

第十九条 科技担保公司如需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认定,可参照企业提供的科技担保公司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等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价值认定。

第二十条 通过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与其他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和社会资本担保机构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信息共享、接替有序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共同防范和化解项目风险。

第二十一条 科技担保公司及时掌握担保企业发展动态、项目进程、经营管理、履约意愿和能力,提前对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和监控,制定风险规避和应对措施。发生代偿的,及时向市科技局上报代偿情况及原因,并积极追偿,降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不支付担保费及到期不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报各类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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