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模式)介绍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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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若干意见》《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设立市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企业融资发展,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深化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首期资金5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安排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产生的利息留存风险补偿资金池中滚存使用。根据资金池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放大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和利息损失进行部分补偿。合作银行根据协议按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不低于5倍的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四条  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受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重点支持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和校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六条  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对象:

  (一)符合以下4项条件中3项及以上的: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企业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中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服务中心负责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哈尔滨市科技企业融资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政府相关产业部门、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可以推荐企业入库。

第八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的,方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质押、无担保贷款,或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取得的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九条 服务中心将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的企业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权益类抵(质)押和综合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不得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它相关费用。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在合作银行履责的情况下,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企业发放首贷所产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80%,合作银行承担20%;非首贷所产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额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余额为限。风险补偿资金池可以探索引入保险等机构分担风险。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严格审查贷款企业,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可控,每季度向服务中心报送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对合作银行违法违规或者过错造成的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池不承担相应代偿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借款合同约定,保障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项目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若存在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合作银行有权中止和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管。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依据借款合同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十四  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的具体运作管理,确定合作银行,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受理贷款项目申请,审核支持对象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办理贷款手续和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办理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等。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审批管理费预算,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对于恶意逃废债务、到期恶意不还款付息、骗取贷款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金融局负责对科技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指导,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和实施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服务中心制定和推行尽职免责制度,放宽风险容忍度。在工作中,对履行决策程序后的代偿损失等,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可免除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直接付给服务中心。委托管理费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构成,基本管理费按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的1%拨付,绩效管理费按科技贷款实际放贷额的1.5‰,考核后拨付。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还贷逾期90天以上,或经合作银行会同服务中心确认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以上的,并依法对企业诉讼且判决生效,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生效的,合作银行可提出预补偿申请,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科技贷款资金池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池预补偿的本金和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未经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依法追偿所得,合作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专户冲减代偿。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的最终损失,由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方案,由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合作银行申请核销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情况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核销实行熔断机制。服务中心定期与合作银行沟通放贷情况,合作银行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的贷款中,出现损失核销时,由服务中心审查核销,并及时将核销情况报市科技局。年度损失核销额度比例达到或超过放贷总额的10%时,服务中心将暂时停止与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业务,审查合作业务开展情况,决定要求整改或解除合作协议,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科技局。熔断比例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规模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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